农村公益性墓地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历史遗留的有待解决的墓地类型。与经营性墓地相对应,公益性墓地的来源更加复杂。我国农村殡葬改革十年规划于1992年由民政部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正式提出后,农村便逐渐推行以村为单位的殡葬体制改革,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建设成现有的农村公益性墓地。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城乡二元结构的土地所有制,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及城市郊区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所有,而村集体成员在亲人逝世之后,就可向村委会提出公益性墓地使用申请,进而为逝者免费提供其尸体或骨灰等安葬服务。

作为一种墓地存在类型,农村公益性墓地主要有如下特征:第一,在建墓主体上,公益性墓地是由村集体筹建的,其产权属于集体所有。第二,在公益性墓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上,没有严格审批程序,村民在需用墓地之时,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即可。第三,在使用主体上,仅限于村集体成员,村集体之外的成员无权申请。第四,在使用费用承担上,农村公益性墓地虽然会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此并不是墓地的使用费,而是墓地管理费以及附属设施维护费,基本上属于无偿使用。第五,在使用期限上,我国现行法规并未对农村公益性墓地的使用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换言之,对农村公益性墓地使用期限一般不作限制。
有鉴于此,本文所称的公益性墓地主要是指,由村集体建造的,以免费或者少费服务于村集体成员为满足其殡葬需求的农村公共墓地,其与城市经营性墓地相对应,属于我国第二大类型的墓地存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