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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墓地

时间: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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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族墓地的存在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遗留的一大弊病。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由于封建势力及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大部分土地基本属于个人私有,在缺乏统一规划墓地使用范围的情境下,人们对于逝者的身后之事也是随遇而安。但基于认祖归宗的传统伦理道德,人们还是会选择在自家农用地划分出一定面积的土地以满足埋葬逝者之用,由此便形成了具有宗祠意义的家族墓地。新中国成立后,在1949年进行的土地改革中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随之而来的是土地的公有制改造,即以农业合作社为基础进行农业生产合作。在当时“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农业革命号召下,各级政府注重的是农业产量,而忽视了家族墓地的存在及发展。继之,至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仍对家族墓地的管理缺乏全面认识。           

                                      

    直至1997年我国《殡葬管理条例》的颁布,家族墓地才引起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9条第3款等法规条文的明确规定:殡葬体制改革须分阶段、按步骤开展,在合理规划利用墓地的前提下,严格限制家族墓地的延伸及墓地面积扩展,并在于法有据、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家族墓地的迁移和改革。申言之,家族墓地作为我国古代传统习惯之传承,其主要以家族抑或宗族为单位,人们往往选择的是具有福音风水的大块土地来安葬逝者,加之其预留了大量的“活人墓”,造成了大片土地的浪费,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然而,现行法规并未将之纳入非法墓地存在范围,而是在肯定其社会价值的基本前提下严格限制家族墓葬群的发展。

    综上所述,家族墓地虽然与普通墓地属于墓地不同的存在类型,但二者依然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内外包含之关系,家族墓地由为数众多的普通墓地组成,而普通墓地的存在是以家族墓地的存在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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