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说认为,墓地使用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他物权,是权利主体支配物的绝对权,因此具有物权的基本特征,也是一种用益物权。墓穴所有权及墓地使用权在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非法占有他人墓地的行为即侵权行为,会侵犯到他人的墓穴所有权和墓地使用权。

经营性公墓墓地使用权应当属于《物权法》的用益物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理由有其一,经营性公墓使用权的内容权能与国物权实质相符。依物权法,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他性的民事权利。权利主体直接支配与排除他人干涉即是物权的两个基木特征,而经营性公墓使用权完全符合此特征。其二,经营性公墓使用权的客体为不动产,公墓是安放死者骨灰或遗体、遗物的特定地方,具有物权客体之独立性及特定性的特征。其三,经营性公墓使用权即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我国物权有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划分,在土地公有制下经营性公墓使用权显然无法归入所有权范畴,而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之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占有、使用、收益特征。因此,从内容上来看经营性公墓使用权的权能与用益物权完全相符。其四,经营性公墓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造经营性公墓的土地行为属于建设用地,于其上设立的法权应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综上可见,债权性墓地使用权不能完整充分的保障使用权人的利益。比较而言,物权性墓地使用权在保护墓地使用权人的权益方面较为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