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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型殡葬用地

时间: 2026-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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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集中型殡葬用地是指以家族为单位建立一个或数个殡葬用地,供家族内村民安葬遗体或遗骨的殡葬用地类型。这种类型的农村殡葬用地主要存在于东部和中部丘陵地区以及西部相对不发达的平原地区。其主要特征为:         

                                       

    第一,殡葬用地的选择受家族观念影响较大。在东部和中部丘陵地区以及西部相对不发达的平原地区的单个村庄中,通常存在数个大小不等的家族。从韦伯的文化分析角度来看,家族社会在文化的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虽然这些家族己完成了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家族对村庄事务的控制力显著降低,但其内部仍然存在较大的文化认同感和向心力。在由不同家族构成的村庄内部,家族之间在文化传承和亲缘认同上会产生较大的排斥力,这一排斥力集中体现在殡葬用地的选择上。亦即,为了延续家族内部的文化认同感和向心力,不同家族会选择不同的殡葬用地分别安葬家族成员的遗体或遗骨,致使殡葬用地的选择呈现家族性特征。

    第二,殡葬用地的选择受法律调控较弱。为规范农村殡葬用地实践,我国制定了《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但这些法规的实施除依赖民政部门等行政机关的宣传和引导外,还需借助村庄中有益于村庄治理的力量。并且,自颁布《村委会组织法》实施村民自治以来,基层政府放松了对乡村事务的直接管理,乡村治理主要依靠村民自治来实现。而村民自治的实现是村庄中多种力量平衡的结果。在东部和中部丘陵地区以及西部相对不发达的平原地区,家族正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多种力量中较为重要的一种。农村殡葬用地相关法规要产生规制作用就必须寻求家族的支持。虽然,从逻辑上看,家族是一种准公共权力,是国家制度供给不足时的一种制度替代。但通过家族发生作用的法律规范也必然因家族观念的影响而使其调控能力大大降低。如笔者对江西省G市A村考察发现,该村在籍村民依姓氏分为3个家族。这些家族虽未成立家族组织,但其以血缘为纽带表现出了较强的“派性”。并且,该村的村委会主要由村主任和两名委员构成,而这三人分别来自三个不同家族。亦即,该村的村民自治主要依靠这三个家族而实现。因此,农村殡葬用地制度也必然需要依靠这三个家族落实。但在农村殡葬用地制度的落实过程中,村委会虽然对相关法规进行了宣传,并依照地方民政部门的要求申请了公益性殡葬用地,但其申请的公益性殡葬用地并未实际使用。这表明,这类农村地区的殡葬用地选择虽受法律调控,但法律对其调控能力较弱,难以发挥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