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对经营性墓地和公益性墓地的划分是在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背景下进行的,当前公益性墓地虽主要存在于农村,但是己有一些省份开始探索建设城市公益性墓地。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状况而言,作为最重要的两类墓地形态,经营性墓地与公益性墓地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第一,在建墓主体上。早期的经营性墓地的兴办和管理单位都是民政部门,之后也允许企业法人兴办,目前民政部门己退出经营性墓地的兴建,而完全由市场主体兴办;而农村公益性墓地兴建主体为村民委员会,城市经营性墓地一般由市、区人民政府为主投资兴建。
第二,在审批程序上。经营性墓地的兴建需首先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然后再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对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审阅,在此基础上做出是否批准建立经营性墓地的决定;与之相比而言,设立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之上的公益性墓地,第一步是乡级人民政府的审核,第二步则是县级民政部门的审批;城市公益性墓地的兴建没有严格的规定,实践中一般是经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即可。
第三,在土地的取得方式上。在2008年之前,经营性墓地所需土地的取得方式包括划拨和出让两种,在此之后,相关政府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把划拨这种土地取得方式排除在经营性墓地土地取得的方式之外。农村公益性墓地直接占用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而城市公益性墓地所需土地由政府以划拨方式无偿提供。
第四,在墓地使用权的取得上。由于经营性墓地属于第三产业,③建墓单位取得土地时需支付土地出让金,因此墓地使用权人需签订墓地使用合同,支付高额的墓地使用费后才能取得墓地使用权;而公益性墓地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农村公益性墓地是针对本村集体成员提供的集体公益设施,不对非集体成员提供,一般情况下,村民无需缴纳使用费用,即可使用公益性墓地;城市公益性墓地由政府定价,属于社会福利设施,墓地使用权人只需缴纳少量成本费用和管理费用即可取得墓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