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购墓者来说,确定其拥有物权性墓地使用权,最重要的意义就是其对墓地的使用权能够充分得到物权法的保护。这一点首先体现在物权法强加于世人以不作为的义务。因此,如果有人实施了干预或侵犯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行为,那么,墓地使用权有权寻求私法救济。这主要包括行使物上请求权及侵权责任请求权两种救济途径。

1、行使物上请求权
所谓物上请求权,即当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遭到妨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排除妨害以及妨害预防的权利。据此,在墓地使用权以及之上的构筑物等附属设施的圆满支配状态遭到妨害时,权利人也可以行使上述请求权保护自己的权利。如,墓地或墓地构筑物等被第三人侵占时,墓地使用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返还墓地或墓地构筑物;墓地之上被第三人放置危险品,有可能损坏墓地时,墓地使用权人有权请求消除此种危险;墓地被第三人倾倒垃圾或者墓碑被第三人毁坏,墓地使用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将垃圾扫净,有权依据墓碑的损坏程度,请求第三人修建、更换墓碑或者赔偿财产损失。墓地使用权人依物权法行使这些权利不问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亦不问侵权人有无过错,只要有侵害物权的行为发生,墓地使用权人即可行使物权法赋予的权利。
2、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
当墓地使用权遭到侵害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权利人可依据《侵权责任法》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其中赔偿损失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为经营性墓地作为一种“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对墓地的侵害既是对墓地使用权人财产权利的侵害,也是对其精神利益的极大损害。就精神损害而言,经营性墓地作为安放逝者骨灰、遗骸的场所,一旦墓地遭到他人的侵害,墓穴内的骨灰、遗骸也就面临被侵害的危险。而且无论是墓地或墓地构筑物遭受侵害,还是安放于墓地之内的骨灰、遗骸遭受侵害,对于墓地使用权人来说,都是对其人格尊严与人格利益的侵犯。因此,安放于墓穴的骨灰、遗骸早己与墓地融为一体,对墓地的侵害同时也意味对骨灰、遗骸的侵害,应当从法律上对骨灰、遗骸与墓地进行整体保护。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未将墓地侵权纳入精神损害赔偿中,只是规定遗体、遗骨遭受他人非法利用、侵害,或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遭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才能获得精神赔偿。笔者认为,在墓地没有遭受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时,可以对该解释中的“遗体、遗骨”进行扩大解释,从而赋予墓地使用权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