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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墓地在我国现行殡葬管理法律体系下存在的问题分析

时间: 202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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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期限界定不明确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在土地公有制度下经营性公墓兴建所占用的土地只能是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而对于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使用土地的类别等问题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加以规定,我们只能从现有的涉及到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内容的一些法律法规中进行概括推断。       

                                          

    《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非法经营性公墓的通知》第3项规定:经批准的公墓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持民政部门的批件,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建经营性公墓的,其土地必须征用转为国有后,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供地。”根据此条并结合《公墓管理办法》第3条和第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仕地管理法》)第43,44,54条之规定,可以得知建立经营性墓地所使用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需先通过国家征收转化为国有土地才能使用。建立经营性墓地所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取得方式只能是通过出让方式有偿取得,不能通过划拨或其他方式取得。

    由于现行法律对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的内容规定不够明确,因此对于界定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产生了较大困难。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不能明确界定导致的另一个后果是无法确定该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目前我国经营性墓地纠纷频频发生,各种权利冲突根源在于墓地法律保护的缺位和墓地的权利属性不明,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对墓地的权利做出清晰的界定,致使墓地上的权利时常遭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权利人的侵害。

    (二)购墓者所享有的权利内容不明确

    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购买经营性墓地的购墓者所享有的权利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对于经营性墓地的购买者是否可以仿照现行房地产交易中的“地随房走的原则”,既获得墓穴建筑的所有权,又享有墓穴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这一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完全处于一种模棱两可的状态。官方的观点认为主张购墓者对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不享有使用权而是租赁权。这一观点遭到很多研究者的质疑,他们认为购墓者对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对于购墓者的土地使用权问题之所以会出现截然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我国现行法规中对购墓者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的,研究者们依据现有的法律对购墓者的土地使用权性质进行概括推定,法律依据和推定技术上的不同造成观点上的差异。

    (三)墓穴建筑物所有权归属规定不明确

    购墓者是否享有对经营性墓地墓穴建筑物的所有权或是其他权利,是否可以向房地产买卖一样,购墓者在购买经营性墓地后可以取得经营性墓地墓穴建筑物的所有权?墓穴建筑物所用建筑材料和工程费用是由购墓者来承担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购墓者必然地享有墓穴建筑物的所有权,现行法律法规对墓穴建筑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同样是比较模糊的,没有明确性的规定。法律法规对于这一问题规定上的缺失,不利于购墓者对经营性墓地的长期的使用,容易导致在实践中购墓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激发购墓者与经营性墓地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同时这也不符合中国传统的的殡葬习俗习惯,容易激发各种矛盾的产生。

    (四)关于购墓者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问题规定不明确

    根据我国现行殡葬管理法规的规定,购墓者对经营性墓地的使用以20年为一个周期,购墓者在该期间内占有和使用所购经营性墓地。而根据我国的殡葬习俗习惯,购墓者对经营性墓地的使用具有长期性,以20年为一个周期的使用期限,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这就必然涉及到购墓者对经营性墓地一个使用周期届满以后继续使用经营性墓地的问题,但是现行的《公墓管理办法》和《殡葬条例》对经营性墓地使用周期期限届满后续期的法律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在一些地方性的殡葬管理法规中对该问题有所体现,但也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因此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与经营性墓地的现实应用之间就必然产生了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