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己经提到,现有法律法规中没有直接规定购墓者对经营性墓地所占用的土地享有的权利内容,研究者针对这一问题也存在争议。经营性墓地的买卖与房地产的买卖虽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由于其所交易对象的特殊性,及出于现实社会环境的客观需要,不能将二者等同看待。笔者认为购墓者不应取得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购墓者是以租赁的方式使用经营性墓地所占用的土地,购墓者对经营性墓地所占土地享有的是承租权。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者应为建立经营性墓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建立经营性墓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依法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后,在建设用地上建立经营性墓地,其享有对经营性墓地所占土地的使用权。购墓者在购买经营性墓地时并不能取得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所以建立经营性墓地的单位或个人是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主体。购墓者则为承租主体,购墓者不能取得经营性墓地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只能以承租的方式使用经营性墓地所占用的土地。笔者认为经营性墓地的购买者不应取得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理由如下:

第一,从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与经营性墓地使用周期需要内在契合。上文己述,经营性墓地的土地使用权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用途划分其使用期限为50年。我国现行的殡葬管理法规规定购墓者对经营性墓地的一个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因此,这就要求购墓者的20年使用周期应在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期限之内。所以经营性墓地买卖不能像房地产买卖一样,在购买经营性墓地的同时取得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否则可能会出现,购墓者的20年使用周期超过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的情况。这样的矛盾情况一旦出现会使购墓者的权利无法得到合理的保护,刺激经营性墓地业己复杂的局面更加混乱,所以仅从这一方面来看,购墓者不应取得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
第二,限制购墓者取得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有利于维护经营性墓地交易市场的稳定。现在的经营性墓地交易中存在大量的私自转让经营性墓地、炒买炒卖经营性墓地的现象存在。现行的殡葬管理法规政策一方面明文禁止此类现象,但另一方面在相关条文中却又缺乏具体执行措施。这也在客观上加剧了私自转让经营性墓地、炒买炒卖经营性墓地的现象的大量发生。如果在经营性墓地交易中遵循房地产交易“地随房走的”原则,使购墓者获得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则也就为购墓者私自转让经营性墓地、炒买炒卖经营性墓地的行为提供了合法依据。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讲购墓者也不应取得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
第三,限制购墓者取得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符合我国殡葬改革的规划设计。《殡葬条例》第2条规定:‘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建立经营性墓地要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推行文明节俭的丧葬习惯。《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中规定“要严格限制公墓的发展,大力推行骨灰寄存、骨灰植树和撒骨灰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积极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鼓励倡导深埋、撒散、海葬等不保留骨灰的方式,推动绿色殡葬。”因此,如果让购墓者取得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必将会导致购墓者长时间的占有和使用经营性墓地,不利于我国殡葬改革目的的实现。
第四,购墓者在购买经营性墓地所交纳的费用中包含“墓穴租用费”,笔者认为这不是对墓穴建筑物的租赁费用,因为其交纳的费用中包括墓穴建筑工料费用,这里所提到的“墓穴租用费”应为对墓穴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的租赁费用。此处的“墓穴租用费”就是购墓者向经营性墓地的建立单位或个人租用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租金。
此外,我国《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租赁合同最长为20年期限的规定与购墓者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期限一个周期最长为20年的规定一致。综上所述,基于现行法律体系框架下进行考量,笔者认为购墓者对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方式为承租,购墓者与经营性墓地经营主体之间是租赁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