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作为殡葬工作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督职责,不应当同时行使公益性殡仪服务机构的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管理职能。当前,殡仪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公益性殡仪服务机构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政企不分、管办不分,许多地方殡仪馆是民政部门下属二级事业单位,有的地方民政部门执法机构甚至与殡仪馆“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一是民政部门同时履行行业监督主管部门和公益性殡仪服务机构的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必然会利用行政权力强化行业垄断,妨碍本地区殡葬业的市场竞争,从而导致本行业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的低下,形成行业价格虚高和暴利。二是民政部门同时兼任“运动员”和“裁判员”,对公益性殡仪服务机构的监督必然大打折扣,从而导致权力寻租和腐败。近年来各地殡葬行业职务犯罪频发,一些殡仪馆负责人因殡葬用品采购等贪腐窝案、串案纷纷落马。这些腐败成本也必然会转嫁到对消费者的收费上。三是民政部门履行公益性殡仪服务机构的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没有法律依据。现行《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仅授予民政部门对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和公墓等公益性殡仪服务机构的行政审批权,并未授权其履行公益性殡仪服务机构的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管理职责。

早在2009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就规定:“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正确处理行政与事业、服务与经营的关系,充分发挥公益性殡葬事业单位在提供基本殡葬服务、保障群众殡葬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管理与经营分开、监督与经办分离,实现殡葬服务经营的公平、诚信,殡葬管理监督的公开、公正。”“从有利于殡葬改革和政府有效监管出发,积极推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各级民政行政机关要逐步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脱钩。今后,民政行政机关不再作为发起人或投资人,参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的建设经营,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任职或兼职,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获取利益。”但由于该文件的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主要是民政部及其下属系统,上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自我革命”根本无法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