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在新时期应坚持殡葬服务公益性理念,完善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刘洪认为,“殡葬基本服务具有公共属性,是底线民生事业的范畴,应由政府兜底,凸显其公益性”。李煌、郭泽保认为,政府管理缺位、政府投入不足、落后殡葬观以及总体素质低,是导致殡葬业公益性迷失的主要原因,应通过政府“裁判员”角色的定位转化、构建规范化、均等化、市场化的殡葬事业管理经营体制,一要注重从业人员自身素质提高和专业服务水平提升;二要加强市场监管与执法能力,尽快建立完善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三要兼顾公益性与经济效益共同发展,使社会基本殡葬服务能够最大程度的公益化,同时以经营为目的的殡葬服务积极推动市场化。梅寒鹏认为,殡葬业由于定位定性存在偏差,导致了体制上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容易形成管理监督上的盲区,应通过完善立法,如殡葬法、反垄断法的施行,彻底消除殡葬暴利,打破行业垄断的坚冰,遵循公共利益价值取向,让殡葬服务回归公益。郭林认为,殡葬服务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不论是在基本殡葬服务的范围和规模设定上,还是在选择性服务的监督和管理上,都要以符合公益性为主,同时体现政府在服务中产生的积极效果,通过公益化的社会殡葬服务来保障群众殡葬权益。

2019年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方舱医院的成功经验对于建立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来说,具有十分重大的借鉴意义。中国民政期刊认为,要在“公益、平等”上下功夫,一方面要补齐财政投入的短板,尽可能减少群众负担、减少自选增值服务项目,将运营成本纳入财政保障,消除殡葬机构的牟利动机。另一方面要补齐殡葬公共服务设施的短板,科学配置、合理建设,使之与当地群众的殡葬需求相匹配,不断强化殡葬公共服务保障。黄尚池、胡彬认为,殡葬事业经费投入不足、公益性淡化和供给不足、惠民殡葬覆盖范围不能满足社会现实需要,以及收费项目和价格公示的不规范,是当前殡葬服务的“痛点”。提出以禁止殡葬业商业化经营、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和供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现在全面惠民政策中逐步包含殡葬保障及相关服务,加强政府层面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切实减轻群众丧葬不合理负担,进一步深化改革公益性殡葬制度,让全部群众从出生到死亡都能够拥有全面、合理的社会服务保障。郭林指出,构建全面、可行的现代殡葬服务制度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要举措,并指出由于殡葬暴利和惠民殡葬政策侧重于救助的原因,导致了基本殡葬服务范围狭窄、殡葬服务制度福利性受到抑制,殡葬保障公平性差等一系列问题产生,提出从“人本、营益与治理”的角度,改革中国殡葬服务制度、合理区分殡葬服务制度的经济功能和协调、整合资源的效率利用,建立体系完备、功能齐全的现代殡葬服务制度。张贤认为,基于目前我国社会现状,殡葬制度改革要基于对广大人民需求的充分尊重。尤其是目前生态葬法逐步普及的同时,既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遗体处置权利和骨灰安葬意愿,又要牢牢守住生态环境底线。文章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提出了殡葬服务保障制度的新路径。郭林认为,中国殡葬服务制度存在基本服务范围缩小、基础设施建设公平性差、市场运行机制失灵等问题,提出应建立多元化的殡葬服务筹资机制、完善殡葬服务管办体制,提升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能力,不断提高群众对殡葬安全的期望值,解决人民群众对殡葬服务的后顾之忧以及可能存在的生活困境风险。王金华认为,香港、澳门地区在规范殡葬服务市场行为、保障民众基本需求方面,通过建立加强政府监管、差别化政策引导、坚持财政贴补等有效措施,确保了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属性。港澳地区的贫困居民还可以在生前就向社会福利署或社会工作局等单位申请殡葬救助资金,该救助金可以满足整个殡葬服务流程的需求。同时基于保基本、均等化、全覆盖的战略目标,健全殡葬公共服务制度,使其在殡仪、火化、安葬等多个方面的步骤都能得到切实保障,有效完善了殡葬救助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