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传统行政控权理论的基础上,行政机关应加强行政自制
行政自制,是指行政主体对自身违法或不当行为的自我控制,包括自我预防、自我发现、自我遏止、自我纠正等一系列下设机制。在现代法治国家,权力控制固然重要,而权力的自我控制则更加重要。传统法治强调的是组织法控权,现代法治注重的是程序法控权。无论是传统的控权理论还是当下的控权理论,在保障人权和自由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这都是对行政权力的外在制约。强调行政自制是因为这种外在的制约机制在行政法律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例如,行政权的不断扩张,越来越多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立法和司法机关并不能起到很好的监督控制作用,社会舆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也不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镜中我”理论是社会学的基本理论,它强调把自我以外的他人比喻成镜子,他人就像镜子一样映照着自己的外貌和行为,一个人总是不可避免地根据镜子里的我或他人对我的评价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反映到行政管理中,相对人作为镜子,行政行为的发生、变更、终止就不得不考虑相对人的评价,行政机关应依此作出某些改变。
对于行政行为的监督,外部制约是必不可少的,行政主体的自制则是监督行政权的又一道防线。为了更好地实现行政目标的价值,在以权力和权利为基础的外部制约机制之上,还应当加强行政自制。
(二)传统法律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冲突
中国古代社会对礼与德的思考要重于对法的探索,法在中国古代的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一种从属的,统治工具的地位,即奉行的是法律工具主义。现代法治理念对政府的定位是服务型政府,对法律的要求是宪法和法律至上。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中,官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甚至在当代社会中仍有遗留。
(三)平坟运动中的行政伦理反思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荣与辱、公正与偏私等的观念以及与这些观念相适应的,由人们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维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公共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道德应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行政目标的价值定位。公共利益是行政目标的价值定位,而不应该将追求利益与效率的最大化视为价值目标;另一方面是行政手段的正当性与有效性。行政手段是否正当是衡量行政行为道德与否的重要标准。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粗暴、胁迫的手段,强制执行决策,那么势必会引起民众对政府决策正当性的质疑,而且民众也不会积极主动地配合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目标。平坟后大规模的圆坟便体现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