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正当程序原则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初仅适用于司法领域,后来则扩展到了行政领域,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保持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

在周口平坟运动中,民政部门未告知权利和救济手段而强行扒坟,严重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Isl对普通民众来说,在充分明白法律出台背景和实施意义之后,也更容易理解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
我国一直就有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而现代法治越来越注重程序法对行政权的控制。虽然我国没有一部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典,但是在行政强制领域有一套相对比较完整的行政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平坟决定后,有一个法定的行政复议或者起诉的期限。当事人如果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该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起诉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其自行履行;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践中,行政机关在利益和效率的驱使下采取了一种简化的行政程序,置相对人的权利于不顾。在构建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应当重视程序的本质目的一一保障人权。试想在程序上不能达到正义,我们何求实体的正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