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保障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农村实处的根本保障,也是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在B村坟地纠纷中,虽然前期纠纷防控和调解村委会未能发挥积极作用,但是作为村民、承包商与基层政府的中间层,基层政府要参与调解坟地纠纷,必定不能绕开村委会这个层面。而在后期调解中,村委会参与调解的主动性被基层政府激活后,在村委会的协助下,各工作组深入到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村民家中,用心倾听群众心头之怨、心中之苦,以“面对面、膝碰膝、心贴心”的谈话方式,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通过与群众的真心交流,最终调解“被动局面”才得以扭转。由此看出,发挥村委会的平台作用是有效调解农村坟地纠纷的关键。

(一)搭建桥梁纽带,发挥官民冲突中“缓冲层”作用
村委会是联系基层政府和普通群众的中间层,对上具有协助基层政府落实国家各项治理政策的义务,对下具有引导村民实行自治的权利,既不能过度依赖基层政府的资源供给而忽视群众的正常诉求,也不能盲目维护群众利益而对抗政府。因此,村委会必须要平衡好权利和义务两者间的关系。要主动将坟地纠纷调解作为村委会自身职责,作为维护村内和谐稳定的大事,不能将原本可以通过村民协商解决的群众纠纷上升为官民冲突;在不可避免发生群众越级上访时,不能当“甩手掌柜”,要主动配合基层政府做好群众安抚工作,及时掌握群众思想动态,通过与基层政府的有效配合避免矛盾纠纷的升级和事态的扩大。
(二)完善沟通平台,发挥民商冲突中“调和层”作用
村委会作为村内部分集体山林的发包方和管理者,在外来承包商对村内山林进行承包的过程中,要注意将计划外包山林中涉及群众坟地的相关事项作为协商的重要前提,通过建立事前沟通的平台,对山林外包事宜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在协商过程中可邀请村民代表等参与协商,在源头上减少坟地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同时,要定期与外包山林承包商进行联系沟通,必要时要组织村内各村民小组对各自外包山林上的经济行为进行现场了解,既要掌握承包商的经营行为是否有可能损害群众利益,又要掌握群众所属坟地维护行为是否影响承包商的经营管理。总的来说,就是要获取山林外包过程中承包商经营管理的相关信息,通过良好的沟通避免民商冲突,在冲突无可避免时,也可以有足够的信息支撑村委会开展纠纷调解工作。
(三)维护自治平台,发挥矛盾纠纷中“保护层”作用
村民自治是村委会实施乡村治理的重要制度基础,只有村委会和村民共同形成维护村民自治平台的思想和行动自觉,才能将属于群众内部矛盾的坟地纠纷化解在农村基层一线。在开展村级治理过程中,村委会应以村民自治为前提,注重将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其他利益前面,要避免出现山林外包过程中只顾经济利益而忽视坟地中承载的群众精神利益的的现象,进而规避矛盾纠纷爆发的风险。同时,村委会要对村民自治加强宣传,通过制定村规民约、规范民风民俗等,引导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