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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村墓地使用权概况

时间: 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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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为大陆法系的日本在地理上与中国隔海相望,在殡葬文化中也深受中华儒家文化和佛教文化的影响,在人口结构上两国都面临着人口老龄化问题,也都存在日益增长的墓地需求,而日本的土地资源要素比中国还稀缺。所以基于两国社会发展的相似性,在梳理日本有关墓地使用权的相关规范后本文尝试找到可以为构建国内农村墓地使用权规范体系提供借鉴的内容。                     

                             

    《日本民法典》第897条规定坟墓的所有权一般按照习惯属于主持祖先祭祀的自然人,没有习惯或者习惯不明确的,由家庭法院指定坟墓的所有权的权利人。①在《关于墓地和埋葬的法律》和《关于坟墓和埋葬的法律实施细则》中主要规定了日本各级政府对殡葬事务的行政管理过程,具体包括土葬、火葬、改葬及其批准和墓地、骨灰存放处、火葬场的经营许可及其管理。②一般按照经营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墓地划分为地方公共团体经营的墓地、公益法人经营的墓地和宗教法人经营的墓地,根据《日本东京都陵园条例》的规定,日本东京都陵园等地方公共团体经营的墓地一般由地方政府进行营运管理,该条例中也基于墓地设施的不同种类规定了各种使用期限和收费项目。宗教法人经营的墓地属于寺庙等宗教团体所有,且其主要是在寺庙范围内的墓地。日本的墓地所有权和墓地使用权可以相互分离,一般按照殡葬设施的使用目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埋葬设施、收藏设施和举行仪式的场地,不同的设施对应的价格不同。日本的墓地使用权可以被永久继承,也可以只设置一年的墓地使用权。

    日本1884年就有殡葬相关的规范体系,其对管理殡葬事务的规定详细而严格,土葬等主要的殡葬活动、设立或者取得墓地等殡葬设施的使用权都需要政府审批。日本明确规定了墓地的性质并且一般都颁发了使用权证。墓地等殡葬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般在经过政府审批后可以通过继承等方式进行流转。关于墓地的所有权其注重其公益性的同时比照房地产的管理方式,从而实现了墓地资源价值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日本政府不参与各类具体的殡葬活动,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管墓地等殡葬设施的管理者只能凭当事人持有的许可证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日本各类规范之间的衔接比较好,对违法与违规行为实行并罚制度,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处罚违法者及其所在的组织。通过民法与行政法的协调以及新法与旧法的衔接,日本对墓地及其使用权的进行了良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