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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墓地使用权取得的条件

时间: 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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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根据《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只能给村民提供墓穴用地,而民政部2009年12月23日发布的《民政部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农村墓地一般按照属地进行管理,一般情况下没有死亡或者火化证明不能购买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除非在夫妻一方己经死亡、高龄老人或者危重病人等情况下墓地的权利人购买墓地并且自用,所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规范的要求和上文中对农村墓地使用权主体的讨论,农村墓地使用权取得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申请主体受到限制

    一般应当是该己经死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近亲属,特殊主体为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人、华侨的近亲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身,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近亲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死胎。除上述情况外,城镇居民和其他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没有申请获得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权利。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变为城镇居民后一般没有申请获得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权利。其在取得农村墓地使用权后尚未使用农村墓地安葬死者的,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农村墓地使用权自动消灭。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变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一般没有申请获得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权利。其在取得农村墓地使用权后尚未使用农村墓地安葬死者的,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农村墓地使用权自动消灭。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如果没有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农村墓地使用权或者原有的农村墓地使用权消灭,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获得农村墓地使用权。城镇居民在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其一般无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农村墓地使用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购买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后,其一般无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再申请农村墓地使用权,原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获得的农村墓地使用权消灭。

    2、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申请主体需要提供一些证明材料

    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出示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因为农村墓地的目的时满足农村村民的安葬需求,在自然人死亡或者濒临死亡的时候才可以申请,所以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申请主体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持有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在其他情况中应当出示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有安葬的需求。一般情况下没有死亡或者火化证明不能购买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除非在夫妻一方己经死亡、高龄老人或者危重病人等情况下墓地的权利人购买墓地并且自用,所以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还包括死者的健在配偶、孤寡老人、年满80周岁老人和医学上认为已经是身患绝症的病人等活者。死亡证明和火花证明应当在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强制性规范允许范围内的相关机构获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己经过世的,如果健在的一方还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就有申清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权益,可以安葬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己经过世的配偶。如果健在的一方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就无权申请农村墓地使用权。医学上认为已经是身患绝症的病人包括严重的恶性肿瘤患者、渐冻症患者和艾滋病患者等,其申请农村墓地使用权时应当携带相关有效的诊断证明。高龄老人建议是年满80周岁老人,其申请农村墓地使用权时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主体也建议纳入孤寡老人,其中请农村墓地使用权时应当携带户籍所在街道开具的孤老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死亡证明、火花证明和诊断证明等应当在一定时间内行使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申请权利,超过一定时间,取消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申请主体申请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权利。在获得农村墓地使用权一段时间后,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主体未行使其权利的,可以取消农村墓地使用权主体的农村墓地使用权。

    3、经过审核备案是取得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前置条件

    合法的农村墓地使用权主体仅仅具备取得农村墓地使用权的资格,还需要死一亡证明、火化证明和诊断证明等材料证明有申请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法律事实以证明有安葬死者的客观需要。在具备申请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法律事实条件后农村墓地使用权不可以自然取得,还应当对资格和条件经过本村的村民委员会审核后,经过乡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备案。完成这些审核备案的行政程序后,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主体才获得农村墓地使用权。同时,乡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可以随时抽查己经获得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否在申请农村墓地使用权时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如果抽查出存在问题的,可以取消其农村墓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