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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机构建设层面

时间: 202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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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整合殡葬机构。根据吉林省目前对殡葬服务的需求,在深入基层、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政府组织整合火葬场、殡仪馆。对各地区原有的小型殡葬机构进行合并,完善其设置并丰富服务项目。在适宜的地区兴建不同层次,符合规定的殡葬机构,采用政府助资、社会力量兴办的形式,整合省内殡葬机构。          

                                             

    二、加强对基本殡葬设施的投入。我国目前弱势群体每年死亡51万人,如果每具遗体的基本殡葬服务费按平均1, 000元计算,国家财政每年对弱势群体的善后金支出总计为5.1亿元,不足2010年国家财政收入的万分之一(2010年1月一12月,全国财政收入83, 080亿元),就国家财政来说是完全可以承担的。且根据《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要求,应保证城乡殡葬机构对六项基本服务的供给水平。由于吉林省多数殡葬机构需自筹经费,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会采取提高价格的方式以求自保。因此,在明确规定其对城乡低保对象免除基本殡葬费用并给予财政补贴的同时还应减免部分税收。如每接收一定数额的城乡低保对象就对该殡仪馆减免相应比例的税收,鼓励殡葬机构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同时不削减他们的积极性,同时也为善终服务贡献力量。

    三、加强对公墓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吉林省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经营和审批,进一步完善其对骨灰存放的设施和运营机制。对于已经发展较为完善的公益性公墓。但是经营性公墓的建设应仅限于其内部的改善而不是增加数量或者大规模的扩建。在未来的公墓建设发展中,应重点发展公益性公墓,政府加大对其资金、人力的投入力度,推动其对骨灰存放设施及多样化服务内容的建设,以满足人们口益增长的对安放骨灰的要求。其次,应对经营性公墓实行年检,依法对其管理,特别是在清明、春节等重大节假口期间,人们采取各种形式拜祭之时是公墓安全的重点监督之口。

    四、建立殡葬机构与养老机构的长效联系机制。对于社区、农村居家养老大院中的医疗机构或定点医院以及机构养老的定点医疗机构都应与当地殡葬机构建立一对一的联系。就居家养老而言,社区、居家养老大院要将辖区内老年人的详细信息在相应的殡葬机构存档,特别是低保对象的信息和身份证明,要做到及时更改、准确无误。当老人需要善终服务时,能够第一时间与殡葬机构取得联系,令家属安排相关事宜。能够享受殡葬基免的老年人可直接送至殡仪馆,省去了开具相关证明的周折。就机构养老的老人而言,机构负责人应将收治老人的详细证明等于殡葬机构备份,特别是乡镇福利中心收治的五保老人,待其需要相关服务时,可直接利用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