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陆地区现行殡葬管理体系的基础主要是1997年制定、2012年全面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现行殡葬管理体系中最高位阶的法律规范,属于行政法规层级,此外管理体系的主干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此条例制定的适宜本地区的殡葬管理条例或办法。

2012年,国务院修订了《殡葬管理条例》,对1997年《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进行了修改。把“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这一条文的修改,实际上取消了1997年行政法规赋予民政部门的强制执行权。修改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多年来民政部门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部分执行不规范的问题,与人民群众发生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同时,人民法院也对一些对强制执行有异议的案件作出了相应判决;二、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正式生效,其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由于《行政强制法》是上位法,《殡葬管理条例》为下位法,因此《殡葬管理条例》的第二十条赋予民政部门的强制执行权自动失效,国务院在修改《条例》时删除这一条款也就有迹可循,及时清理失效条款。
除此之外,从国家层面来看,各项目前有效的行政法规有《殡葬管理条例》;规章有《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航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通知有《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办理丧葬问题的通知》、《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确定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单位)的通知>》等;解释文件有《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等;指导意见有2009年出台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重点提出了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等。
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第1号公报《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出台,重点是要积极发挥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切身引导广大群众参与到殡葬改革中来,切实认识到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力全方位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充分营造对殡葬改革发展的利好环境这三个方面,其中包含8项具体意见。这对1983年民政部报告中发挥党员干部带头引领起到了加强作用,充分体现了在殡葬改革工作中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2016年,发布《民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这是国家在殡葬改革领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第一个具体文件,初次明确了节地生态葬的概念,并提出了“十三五”时期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主要目标。最后就是2018年出台的《民政部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主要是针对当前殡葬领域体制机制不健全、思想认识不统一、监管执法难跟进、服务保障不到位等问题,明确提出了新时期推进殡葬事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重要任务和保障措施。覆盖了惠民生、促发展、生态可持续、党员干部带头这几个最关键的方面,从多角度切入解决殡葬改革过程中的核心问题,拿捏要害,指出以后殡葬改革工作中的前进方向和特别需要注意的要点。
上述意见的出台年份和内容明显体现出国家在殡葬改革过程中的工作方式。先经过研究调查后提出工作总纲,为殡葬改革指明一个整体的方向;接着便是发动“人”的力量,从党员干部带头起到示范作用,潜移默化逐渐发动人民群众,影响他们对殡葬改革的接受度;然后在全国上下建设生态文明、注重环境保护的时候提出节地生态安葬的意见,紧跟时代潮流;最后则是总结前一阶段的各项工作,反思不足、发展长处,制定下一阶段的改革总纲要。这种工作方式不仅关注社会整体层面的变化,也就是行为的改变,还关注着人们思想层面的改变,最终可以形成内外两张网,不漏掉一个人,涵盖殡葬改革工作中的每一个角落。
最后从地方层面入手,将现行有效的地方殡葬管理“条例”或“办法”按照制定主体做一个简单的分类,能够更加直观地观察这个框架。在这里,“条例”的制定主体仅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法”的制定主体则是省级人民政府。因此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殡葬管理“条例”是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殡葬管理“办法”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另外西藏自治区的《天葬管理暂行规定》也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先将殡葬管理事项制定为地方政府规章,后制定为地方性法规的省份愈来愈多,如江苏省、黑龙江省等,其内容也结合多年殡葬工作经验做出因地制宜地修改。这表明地方的殡葬管理能力逐渐提升,管理体系愈加完善,越来越多的省份达到了将地方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成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