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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殡葬改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时间: 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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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殡葬改革缺乏法律支撑

    为推进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的发展,1997年国务院颁布和实施了《殡葬管理条例》,成为殡葬管理工作法制化起点。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为满足殡葬改革工作呈现新特点,2012年国务院又发布了《殡葬管理条例(2012修订)》。《殡葬管理条例》涉及殡葬基础设施的管理、遗体的处理和规范丧事活动等方面。但殡葬管理条例所规定之事项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殡葬管理条例》自身法律约束力不够强,没有形成法律文件。在沂水县殡葬改革推进过程中,殡葬执法队伍大多由民政部门和乡镇工作人员组成,不具有执法权限。在面对殡葬相关违法违规现象时,往往职能通过工商、税务等部门迂回解决。如在推行厚养礼葬过程中,沂水县关停了一大批棺材店,纸扎店,但采取的方式通常是或者应其不具备某些营业资格,或者其经营场所属于违法建筑等通过工商、税务、执法等来进行关停。在实地调研过程中,仍存在某些纸扎店,由于其手续齐全,房屋合法,虽然其所售棺材、纸扎不符合当前移风易俗要求,当执法部门仍束手无策的情况。         

                                

2、上级政府对殡葬改革重视不足

    本届省政府上台伊始,就将新旧动能转换作为中心工作来抓,2019年更是定为新旧动能转换改革落实年。政府主要力量聚焦于经济建设,对殡葬改革重视程度不足;另一方面没有认识到殡葬改革的复杂程度,单纯依靠民政部门牵头殡葬改革,无法协调各方力量。在考核制定过程中,各级党委也没有将殡葬改革纳入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中来,没有针对殡葬改革制定专门工作计划和方案。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方案中,也没有将殡葬用地单独列出,导致公墓建设土地紧缺。各级政府也没有就殡葬改革建立专项资金,导致基层政府殡葬改革资金不足。在移风易俗过程中,也没有将殡葬改革纳入其中。沂水县在推行殡葬改革工作过程中不免出现政策断层现象。同时,上级政府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视不足使得沂水县殡葬改革过程中难以获得专项财政支持,沂水殡葬改革孤掌难鸣,进一步加大了殡葬改革工作推进的难度。

3、垄断式殡葬服务使市场缺乏竞争活力

    为保障殡葬改革工作的公益属性,沂水县将殡仪馆由自收自支改为全额拨款,县财政每年拿出1000万元用于殡仪馆的正常运转。火化炉统一标准,骨灰盒全部由政府采购。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改革的顺利推行,但同时旱涝保收的工资体系,消除了殡葬服务人员通过创新产品服务提高自身收入的动力。

    殡葬服务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同样公墓建设投资大,但单个墓穴的边际成本低,适合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完全由政府提供的殡葬服务,难以满足群众个性化的丧葬需求。在沂水县殡葬改革过程中,殡葬产业被完全消除,殡葬市场完全由政府采购,形成了另一种程度的垄断。市场的竞争活力没有在沂水殡葬改革中体现。提供何种服务,提供多高水平的服务完全取决于政府决策,受制于财政水平。这使得资源配置在殡葬领域难以达到帕累托最优,高水平、创新性的殡葬服务难以迸发。

    沂水县殡葬改革是以全覆盖,全免费为改革目标,而非提高殡葬服务水平。第一受地方财政制约,沂水县以一县之力推进覆盖全部辖区居民的免费丧葬服务,对县级财政造成较大负担,难以支撑过高水平的殡葬服务。第二受改革初衷影响,沂水县殡葬改革作为一种普惠政策,政策的覆盖面优先于政策提供服务的质量。第三从改革实践来看,去企业化的殡仪馆改革方式更易于操作,避免了殡葬服务人员通过改革漏洞牟取利益的可能,从而确保了沂水殡葬改革的惠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