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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墓买卖合同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

时间: 2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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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法》总则、《民法通则》中法律原则对规则漏洞的填补

    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必须优先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则,当法律规则出现空白或者矛盾的的时候,一般要从法律原则的角度进行具体的法律解释,以寻找法律事实,完成司法审判。《合同法》总则之中的内容是有关合同的一般规则,是涵盖度较广的非具体性法律规范,可以在出现规则空缺或矛盾的时候去作为审判依据。而《民法通则》也与之类似,其中也有诸如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之类的规定,并且实践当中也有根据民法通则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审判的实例,因此,在面对法律规则的漏洞和冲突时,向一般条款求援是很重要,也是被认同的法律解释规则。                

                                  

    (二)《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民事法律的类推适用

    对于经营性城市公墓买卖合同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中具有相似情况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律解释和适用法律。之所以采用类推这种逻辑不是十分严密,突破三段论的审判方式,主要就是面对法律规范存在漏洞和不足这一现实。类推适用法律一定程度上是权衡了各方面的价值而采取的权宜之策,毕竟审判者不能因为没有依据而拒绝审判。

    类推适用虽然在城市公墓买卖合同中可以使用,但是在选取参考的法律或者低位阶法律时,应当把握好具体的法律关系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并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在选取类推规则之时应当注意规则文本的范围和可选对象的数量。总之,类推适用法律处理城市公墓买卖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必须是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并且法律原则也不能恰当适用的情况方可进行类推,亦即法无明文规定乃是类推适用的必要前提。第二,所选用的法律规则与法律事实应当有很适合的程度,在运用主观的法律知识之时,一定要尽力保持客观的可能性,以法律事实为根据和通说法理为类推依据。当然,在整个类推法律的过程中就需要法官具有较强的理论功底与审判经验,更重要的是一颗公平正义之心。第三,类推适用和意思自治两应当尽量达成一定程度上的统一。一般情况下,类推适用的法律是不能够调整双方合意的条款的,亦即一旦双方达成合意,如果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当从其约定。类推适用只能在双方在合同解释或合同条款之外的有分歧的地方使用。

    (三)法律适用中自由裁量权的正确使用

    由于我国在城市公墓买卖方面的立法总体来说位阶低下,同效力范围之内的规范性法律文集冲突又比较多,再加上法律所固有的滞后性以及立法技术实际上永远都不可能达至完美,致使在法律适用当中会出现较多法律无法直接对接现实的情况。而审判者必须依据现有的法律资源做出适当的判决,法律解释也就必不可少。法律解释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官自主的能动性一一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积极意义就是可以用人的灵活补足法律的缺失与冲突,而硬币的另一面就是即使法官积极诚实的解释法律,仍无法避免类似案件在判决结果上有较大的差异,甚至有造成人大于法的可能性。无论运用一般性条款或者类推适用都必须有一定的限度,除了制度上的限制以外,对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必须要密切的关注。

    所谓行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将法律与案件事实联系推导判决时,将超越法律范围或者可以人为把握程度的部分进行解释和论证的过程。在司法实践当中,几乎没有完全能够机械的如同推导公式一般对接大前提与小前提的情况,因此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几乎始终存在。而在城市公墓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法律的缺失,因此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是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必要条件。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并非无限制的,事实上如何把控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又一个难题,不过无论怎样,这种权力的限制是必须的,也是存在的。一般从制度上的限制是以审判追责和检察院监督等方式进行的,制度上的保障是提高法官待遇等,从法官自身方面,是需要加强法律职业教育,提高职业操守与素养。总之,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解决城市公墓买卖合同中产生的纠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