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到城市公墓买卖合同当中,解释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最重要的就是寻找一个客观合理并能为众多合同相对人所理解的解释标准。首先,城市公墓买卖合同中格式条款的适用对象是不特定的、数量较多的购墓人,因此这种标准不应该仅就目前的合同的经营者于购墓人之间的理解。其次,这种理解也应当是符合一般人的理解。城市公墓买卖合同的签订,应当有满足双方合理需求的内涵在其中,比如购墓人支付相应的购墓费用以获得墓穴的所有权,而经营者则提供适当的服务。因此合同当中明显不平等的条款,诸如经营者免除自己在管理上应尽的义务,无端的增加购墓人的负担和承担的义务等都是不符合普通人对合同“合理性”的预期的。

对城市公墓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客观解释,主要有如下两点标准:第一,解释依据的客观。因为格式条款的反复使用性这一特征,确定解释的依据就不能过分强调个案的特殊性,必须是最普遍、最一般的标准,可以涵盖绝大多数的合同当事人的理解。第二,探寻真实意思表示。探求真意是一般合同的基本原则,自然也是适用于城市公墓买卖合同的,但是针对其中的格式条款还需做些补充,就是这种真意的探寻并非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合同相对人的真意,而是所有潜在购墓人都能做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面对城市公墓买卖合同中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时,要探求不特定的相对人的真实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