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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买卖合同中的续期制度

时间: 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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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公墓买卖合同当中关于使用的周期和续期问题,需要怎样缴费、缴费多少方面的条款一般极少出现。除了经营者的故意或者合同双方法律知识不够以外,主要是因为国家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很少提及。无论《物权法》、《公墓管理办法》、《殡葬条例》亦或是民政部下发的各类政策性文件都忽略了对城市公墓买卖合同中十分重要的的续期问题,各个省级行政区划的立法机关对此也较少涉及。只有辽宁省于1998年发布的《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15条对这一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在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应按规定交纳墓穴安葬管理费。墓穴安葬管理费按年计算,一次性收费最长不得超过20年。期满继续使用的,仍交纳费用;逾期3个月不交纳的,按无主墓穴处理。”                  

                                  

    从我国的殡葬习俗来看,当城市公墓的使用周期届满之后,最合适的处理办法仍然是允许曾经的购墓人或其继承人继续续期使用该公墓。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入土为安的传统思想一时间无法扭转,即使一部分民众因为经济问题勉强接受了将骨灰存放在城市公墓的格位内,但是对于花葬、树葬、草葬、水葬或者海葬等非传统埋葬形式仍然无法接受。所以,在城市公墓的购墓人或其继承人在所购公墓的使用周期届满之后,往往愿意支付合理的费用继续使用该公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