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合理利用土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义务。首先,当前的时代面临着严重的生态危机,资源走向匾乏,人类的需求却日渐增长,这二者之间形成剧烈的冲突,《民法典》也随之将合理利用土地纳入了具体条文之中。⑤因此,权利人在建墓时,在土地资源的利用上必须保有谨慎的态度,在挖掘墓穴时,不得造成相应危险,如使周边建筑下陷或坍塌等,也不得对相邻墓地造成破坏或不良影响,同时要注重环境保护,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在此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对墓地的管理和维护是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人的义务,墓园经营者仅在与购墓人达成殡葬服务合同时,才对该墓地的管理维护负有约定义务。另外,权利人必须要遵守国家对该土地的用途规划,遵守与经营者购墓合同中的约定,仅能对该土地进行与墓地修建相关的用途,而不得擅自改变,若需改变土地用途,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许可。

第二,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当权利人从墓园经营者处获取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时,需要向经营者支付相关的费用。首先,国家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经营者,经营者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因此权利人在获取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时,需要支付该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另外,经营性墓地转让具有有偿性,权利人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向经营者支付一定的溢价,如需经营者日后对墓地进行管理维护等服务,也应针对该部分支付相关的费用,且缴费周期一次性不超过二十年。
第三,返还土地的义务。在权利消灭时,权利人则不应再继续占用土地,必须将土地返还于土地所有人,即返还国家。需要指出的是,在此情况下的权利灭失,仅指的是因期限届满而权利消灭的情形,若因继承或回购、转让等发生权利转移,事实上是权利主体发生了改变,仅会导致原权利人关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权利灭失,因此无需将土地返还给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