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实行火化区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非法土葬遗体、乱埋乱葬占用耕地、骨灰人棺土葬、丧事大操大办、封建迷信用品风行等违法违纪现象,而民政部门执法力度相对不足,具体表现为执法力量薄弱、联合执法存有阻力、执法工作相对片面、殡改政策法规刚性不足等方面,影响了殡改工作的深人开展,不利于树立民政部门的“强势”形象。现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浅析如下:

一、殡葬管理机构有待建立健全。国家殡改法规及省政府规章均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省政府规章规定每次执法不得少于2人。也就是说,殡改政策法规由县级负责落实,县级民政部门为殡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在精简行政机构、提高行政效能的形势下,县级民政部门行政编制多为10人左右,担负着社会救助、救灾应急、双拥优抚安置、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等20余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存在着工作人员不足.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结合火化区域各县级行政区均设有火葬厂或殡仪馆的现有条件,建议充分利用火葬厂或殡仪馆在机构、编制、人员、办公场所、运输车辆及办公经费等多方面的优势,设立县级殡葬管理所,与县火葬厂或殡仪馆一套机构、两块牌子,联合办公,为县民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受县民政部门委托行使殡改执法权,执法人员2-3人。现阶段,增加机构、人员、编制较为困难,设立殡葬管理所难度较大,建议省民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由省编制机构下文,核定县级殡管所机构编制,工作人员可在县殡仪馆或火葬厂内部人员中调剂,工作经费可通过在县殡仪部门或火葬厂盈余中支出一部分及县级财政承担一部分的办法加以解决。
二、惩治力度有待加大。殡改执法的难点在于非法土葬遗体,受传统观念、宗族思想影响,一旦形成事实土葬,取尸难度较大,易于激化矛盾。而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及省《规定》中对非法土葬遗体的罚则力度不足,仅为“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主自行承担”。如此罚则下,丧主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大不了再行取尸火化,并未增加多少费用,其他方面也无多大损失。建议加大法规规章的惩治力度,对违法违纪者,在经说服教育无效拒不取尸火化的基础上,依法强制执行,并对当事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同时还要给予党员干部身份的丧主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形成一定的威慑力,维护法规规章的严肃性,使其不想也不敢以身试法。
三、执法关联性有待增强。殡改执法行为包括对非法土葬、乱占耕地、使用棺木等一系列违法行为的查纠治理,但现实操作中,存在着重火化轻后续管理的现象,只要尸体火化了,是否占用棺木、大操大办、堆坟头、占耕地等行为,不作为重点管理,甚至个别地方对上述现象不闻不问。如此以来,殡改作用不能显现,既不节约耕地,也不节省木材,农村居民群众认为强制火化就是为了收取数目不菲的火化费用.殡改政策的执行有误,影响了党委、政府的形象,给推行火化带来相当大的难度,究其原因,一方面部分行政村至今尚未建起公益性墓地或骨灰祠堂,骨灰无处安放.另一方面,不排除部门利益作祟,只侧重对有罚没收人的违法乱纪行为的查处,对不能执收执罚的行为t之不理。建议民政等相关部门从长远、全局的角度出发,严格、规范、全面执法,严肃查处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使广大农民群众切身享受到殡改带来的益处,同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以党政行为推进村村设立公墓或骨灰堂工作开展。
四、执法合力有待祖升。强行取尸火化,容易激化冲突矛盾,需要与公安、卫生等部门联合执法。对非法占用耕地的乱埋乱葬者及非法公墓建设行为,播要国土资源管理、建设等部门密切配合,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销售、使用棺木等土葬用品的行为需要工商部门配合依法查处。其中有些环节,可以处以一定数f的罚款,但如强行取尸火化,不允许有任何罚没收人。有些部门单位受利益驱动,“无利”不行动,“无钱”不执法,导致执法难成合力,造成推诱扯皮现象发生。建议各级党委政府予以重视,建立健全县级殡改领导组织,进一步明确成员单位职责,成立殡改联合执法队伍,建立实施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年终考核等项工作制度,形成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的执法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