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行为自身蕴含的非法治色彩,既有着独特的优势,也存在着固有的弊端。地方立法这一外在规范方式和祭祀行为内生的风俗规范都扎根于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实践之中,虽然两者的表现形式和作用路径并不相同,但其目的和发展方向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顺应群众需要,通过合理的方式继承祭祀文化和传统风俗。在促使两者融合的发展过程中,地方立法往往处于主导地位,而祭祀行为内生的民间规范有非正式的属性,这就决定了祭祀行为自发形成的规范若想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直接发挥作用就会存在一定的障碍,这就需要地方立法在吸收祭祀行为优秀传统的前提下进行规范保护。

对于地方立法吸收的方式而言,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认可,二是转化。认可就是对民间规范事实的认可,将民间规范以法律语言的形式加以表达,成为法律文件之适用条款。对于民间规范符合国家法制统一的内容可以直接上升为法律,当然,这有待于国家法律的授权,当前地方立法尚未有此权限。为此,一方面,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可以对全国范围适用的民间规范部分内容先行吸收人法,进而地方立法便可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之下引人当地的民间规范,法律、行政法规可以通过确认地方立法中民间规范的法律效力以此为地方立法提供典范。当前的部分地方立法对祭祀规范的认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认可,直接肯定和引人祭祀规范的事实,并进行系统化的整理,对于祭祀规范符合法治化发展的内容直接纳人法律内容当中。另一种是间接认可,地方立法认可祭祀规范的效力,认可祭祀规范存在的有效性以及合理性。通过确认祭祀规范作为制定地方立法的素材,加强对祭祀规范的适用!741转化是指在对民间规范进行比对分析之后,将其不合理、不合法的部分排除在外,或者采取对相关部分进行改造,吸收进地方立法的一种方式!i51。所谓转化即立法者通过对祭祀规范的甄别,从而将祭祀规范中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绿色、合理内容吸收到地方立法之中。由于祭祀规范有着极强的传统历史性、自发性等特征,所以部分祭祀规范依旧葆有一定的迷信封建色彩,这与现代化法治理念并不匹配,所以对此类规定,地方立法在吸收的过程中既要慎重,也不能一概而论。虽然有些内容存在有违现代法治理念之嫌,但由于其有着深厚的发展历史和广泛的群众支持,若直接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废除,则有可能产生不当的社会效果。当然对于某些明显不合时宜的祭祀规范,违背伦理道德的内容,应当采取更加直接的态度,予以明令禁止,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祭祀行为规范的规范作用,同时也是为了保护优秀的风俗通过现代化、法治化的方式传承发扬下去,构建更加文明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