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其特点是营利性。经营性公墓是城市化发展不可或缺的公共服务设施。同时,经营性公墓可以对遗体和骨灰的安葬实行有效管理,杜绝乱埋乱葬现象,也可以遏制殡葬及祭奠过程中的不文明、不健康活动,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根据我国的情况,无论是遗体公墓还是骨灰公墓或者混合公墓,都不是殡葬改革的发展方向,只是当前的一种暂时性过渡性措施。因此我国的公墓只能是“从严控制,适度发展”。兴建经营性公墓,须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原则上,经营性公墓应由民政部门兴办,也可以由殡葬管理部门与有条件的单位、部门联合兴办;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均不得建立经营性公墓。国家对经营性公墓的要求是:“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持墓地的整洁、肃穆,严禁任何人在墓地内建立宗族墓地,严禁为在世者修建寿坟。公墓要为逝者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丧户意愿选择墓穴、设计墓型、提供鲜花等祭奠用品。”
为满足广大海外华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叶落归根”、回国安葬的愿望,加强他们和祖国的联系,我国从1988年开始有计划地批准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等地,引进外资,利用荒山瘩地兴建了部分档次较高的中外合资、合作公墓(包括塔陵、墓园、陵园),主要以去世后愿意回国安葬的华侨、华人或回内地安葬的港澳台同胞为服务对象,合作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由于兴建合资、合作公墓不仅涉及土地资源的保护,而且关系到改革旧的丧葬习俗、树立丧葬新风的大问题,因此国家规定其审批权限归民政部,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