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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权利的法律属性是身份法上的权益

时间: 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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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者亲属对于遗体具有的是身份法上的权益。它不仅能够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进行逻辑圆满解释,也能够避免物权界定下对人物化的批判,并且此属性的界定也符合社会生活的事实。        

                                      

    首先,此身份法上的权益是死者亲属自身具有的,即身份法上的权益享有者是死者亲属,而非死者。死者的身体受到侵害后,从法理上来说,无法以死者人格权受损提起诉讼,但死者亲属若以自身的身份权益受损提起诉讼则是可行的,死者亲属对死者基于身份产生的对遗体敬爱之情和遗体作为身份法意义上的物所具有的物质利益,都可以作为受到损失的身份利益而要求法律提供救济。即使在遗体上成立继承,那么按照法律逻辑来分析,成立的也只能是身份法意义上“物”的继承,而非人格权的继承。

    其次,身份权益产生的基础是死者亲属对于死者的感情,此感情是具体的且具有行动力,能够使得死者亲属愿意承担妥善处理死者遗体的义务。学者提出以人类尊严限制物权行使的观点,认为这一观点能够防止物权下人性疏离的弊端,但身份权益的界定优于人类尊严物权模式的方面在于,身份权益能够避免对叠加“人类尊严”的物权模式限定下,人类尊严的定义、适用方式、承担主体等不明晰的弊端。

    最后,身份法上权益的界定符合我国目前社会生活事实。在中国传统社会观念中,遗体的处理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它一般是由家庭成员承担的,与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紧密相关,它作为人类活动与人类尊严相关,但它并非是指向全人类的。死者亲属可以基于与死者本人生前的身份关系,获得对于遗体进行保护的身份权益,不仅使死者的身体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也符合我国人伦秩序且避免了过于泛化权利主体至全人类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