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墓用地与公园、植物园相兼容
由于我国传统对死亡的忌讳,加上经营管理体制上的独立性、互不协作性,因此在国内稀见公墓地与其它用地兼容的状况。但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和经营管理制度的改革,今后公园中有公墓、植物园中有公墓将是有利的组合。公园和植物园可以充分利用不宜植树的地块或边角土地作为公墓用地经营,这将大大提高此类公墓的品味,同时大大增加公园、植物园的游人和收入,也为附近城镇增添了公共绿地。

2、公墓用地与烈士陵园相兼容,形成爱国主义的教育基地
公墓用地与烈士陵园相兼容,形成爱国主义的教育基地。陵园是为安葬献身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和人民大众利益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对安葬的人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与革命烈士比邻而居,一方面提升了公墓无形价值;另一方面在拜祭先祖的同时,又瞻仰了革命先辈,一举两得;公墓成为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基地。
3、公墓用地与生态林地和一般风景旅游用地相兼容,形成郊游的场所
我们不仅要防止因公墓建设而破坏植被,影响生态环境。同时也应该看到可以利用建设公墓园地改造城镇郊野的荒山秃岭,从而改善生态环境,如改善小气候,防止水土流失等,同时能增进城镇景观、美化环境。一般情况下要改造荒山秃岭,由于缺少效益,少有单位和个人问津,唯公墓建设有向民间集资融资进行滚动开发建设的可能。
把公墓作为构成城镇建设的一个要素来考虑并对其重新的定性、定位有助于更为灵活、合理且更具人性化地进行规划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