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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殡葬协会改造和建设的若干意见

时间: 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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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造我国的殡葬协会,首先要改变协会目前普遍存在的行政色彩浓,政社不分的模式,重新规定殡葬管理部门和殡葬协会的性质目标、功能、职责、权利、利益、行为方式、运行机制等,使殡葬行政部门和殡葬协会在社会管理中各就其位、留示其权、各负其责、各循其规、各守其法。           

                                   

    殡葬协会是殡葬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为实现全员共同愿望,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因此,协会应当广泛地吸引殡葬服务机构、殡葬从业人员加入协会组织,并为协会成员贡献自身的资源和能力创造条件,为解决协会成员的各种问题进行咨询和协调,充分发挥殡葬协会的组织、参与、教育和调节的四种职能。

    因此,协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的组成应以殡葬服务机构的成员为主,同时参照国际殡葬协会章程,设立专门的常务执行机构,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五人。执行会长任期为五年,任期内全面主持协会事务,按照章程召开例行的理事会议。由选举产生的副会长负责领导协会下属的各个委员会。

    殡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参与、教育和调节各个会员的工作。虽然现在的殡葬服务机构人员的结构较前些年发生很大的变化,研究和创新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殡葬协会要促进各个专业委员会的建设和发展,支持各个专业委员会吸引会员开展各种活动。

    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作为一个重要的机构应由执行会长主持,机构人员的配置应该采取多种形式吸收;协会秘书长等工作人员应由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士担任。协会的经费来源由会费、赞助费以及咨询、培训等服务性收费构成。

    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来规范和约束殡葬协会可能发生的负面作用。协会的负面作用主要表现在非法经营和市场的无序经营等等。一旦殡葬行业处于无序的非法经营的活动中,地方的殡葬协会很容易把协调能力转化为共谋的能力,实施有悖于协会宗旨的行为。主要表现在殡仪馆及相关服务单位的非法定价、擅自收费和价格欺诈,服务单位之间为争夺市场的恶性竞争等。

    协会的负面作用也易发生在市场管理方面的失灵。管理部门把较多的精力放在年度检验、行业检评、评优发牌等形式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殡葬服务机构的进步,但也增加了殡葬服务机构在这方面的“规范”成本。过高的“规范”成本必然带来运行的混乱,成本转嫁等等非法无序的行为出现。因此,管理部门改变失灵状态,及时进行管理体制改革是建立正常的殡葬服务市场秩序的关键。

    有理由可以相信,经过改造的我国的殡葬协会定能像所有的第三部门一样,发挥自己的创新优势、贴近基层的优势、灵活优势和效率优势,在社会管理中通过沟通、协调、调节、评判等手段,处理政府、市场和个人的关系,协调好各利益主体的关系,为我国殡葬行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