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葬和火葬都被寄予了生者对死者最终归宿的期待,同时也使生者的别离情感得以填补、朴素的丧葬愿望得以实现,完成了殡葬活动中生命和死亡两件大事的认识闭环,带着对生命的美好祝愿继续踏向新生活。可以说土葬和火葬作为不同的遗体安置形式实际上都带有某种迷信的意味,不过这种迷信的出发点是基于人类对美好、顺遂等原始情感的向往和追求,而不是可以随意被标签化的“陋俗”,这些看似落后、乡土的民间习惯及其背后所蕴含的传统法文化,仍然影响着国家法律及社会秩序。追本溯源,土葬和火葬两种遗体安置形式并非凭空出现,殡、葬、祭的历史渊源和人文传统都可以作为认识不同丧葬形式起源的合理基础,但由此发展起来的殡葬文化已演化为更为牢固的丧葬民间法则是毋庸置疑的。优秀的殡葬文化需要得到传承和延续,尊重丧俗习惯中的遗体安置形式是弘扬优秀殡葬文化不可或缺的物质前提,因此针对移风易俗的立法应当注重对不同文化中的遗体安置形式采取稳步有序的殡葬管理措施,充分考虑对丧属、死者的人文关怀,只有管理对象内生性地对法律价值产生认同,移风易俗工作才能实现“无需法律实施的守法实践”。

另一方面,遗体及其处置形式附带着人身利益、传统风俗等精神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机关就与其相关的殡葬事务完全不应干预和调整,更不意味着我国推行遗体火化、移风易俗等殡葬管理事务因此在法律上失去正当价值。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当前存在的各种遗体处理形式(火葬、土葬、天葬、生态葬等)系成形的风俗习惯,不应该存在高低之分。尽管有的丧葬形式基于保护环境、节约土地等考量可能存在资源利用方面的好处,但这些考量自始至终就不应该作为立法上评定丧葬形式的依据,因为从殡葬管理的立法权限上看,这些考量与宪法、法律的规定和精神直接相悖,故其不能构成可支撑的立法理由。但这并不影响行政主管部门对殡葬事务开展殡葬管理工作,其原因就是城乡规划发展和移风易俗的需要,这是现代国家和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应当具有的法定职能,丧葬活动中以风水、阴阳观念为主导的丧俗礼仪对丧葬日期、丧葬地点甚至丧葬规模等有较大影响,任其发展终将会侵蚀到符合公共利益的城乡发展规划和殡葬事业,最终上升到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因此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建设规划应当得到贯彻和执行。同时丧葬活动中演化出的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也应当受到遏制、纠正,这是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祛除封建糟粕、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必然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