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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殡葬现实:土葬和火葬长期并存

时间: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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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现行《条例》规定“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殡葬管理方针来看,火葬似乎与节地、良俗、文明丧葬等天然有相容关系,故其可以成为现行殡葬政策的中心,但改革土葬的必要性及其与节地、陋俗、封建是否关联则没有直接根据。尽管在一些土葬和火葬优劣对比的讨论中常将二者在经济、环保方面作对立评价,但从评价结果来看也不能得出火葬比土葬更经济、更环保的结论,故“推行火葬、改革土葬”不应仅作为社会习俗与行政管理的价值选择问题来理解。    

                                

    我国存在的各种遗体处理形式亦不应该存在先进和落后的分别,荀子言:“事生不忠厚,不敬文,谓之野,送死不忠厚,不敬文,谓之痔”,基于国家治理和发展的需要,殡葬管理追求的有效管理、整洁有序等现代化原则与丧礼礼仪追求的慎终追远、民德归厚之间的现实冲突是无法回避的,土葬及其礼仪恰是横亘在两者之间的典型代表,各地的殡葬法规明显有扩大火葬、消除土葬的倾向。遗体既是死者人格尊严、人格利益的具体载体且承载着丧属对死者的精神寄托,这种寄托又是根植于中华民族传统的丧葬理念和话语体系的,与中国的殡葬文化、各民族的殡葬传统以及大部分农村地区的丧葬习俗一脉相连。尊重各民族的丧葬习俗是实现殡葬法规与传统礼俗融合的基础,有利于对丧俗礼仪开展现代性的调整与塑造,也是“构建中国现代生活方式的需要”通。

      《条例》是规范殡葬行为、殡葬行业的专门法律文件,作为相较于法律下位的行政法规,从立法权限上考虑,在遗体安置这一问题上必须注意到遗体及遗体的处理涉及人身利益、成形风俗两个面向,在两面均已有法律的确认和保护的当下,《条例》应当主动修正以契合、贯彻上位法律对遗体权益及其保护的要求和变化。按照土葬的观念逻辑,遗体是丧属凭吊逝去之人的基本物,保全遗体完整是开展土葬活动的核心,所谓“事死如事生”,火葬等损坏遗体的丧葬形式被认为是违背人伦、丧天灭理的大不敬、大不孝行为。而推崇火葬的逻辑则认为遗体妨碍灵魂升华,是赎罪的累赘,所以多表现为轻视肉体,反对保留遗体,在我国殡葬历史中土葬和火葬是基于不用传统和习俗的内容不断丰富和时代环境的不同要求发展起来的,这两种丧葬形式背后的不同文化理解导致土葬和火葬本身难以相容,也决定了二者不可能在同一殡葬理念下发生形式上的转换或互补,所以应当认识到殡葬管理现代化转变并非朝夕之功,土葬和火葬长时期并存的客观现实应予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