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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平坟运动法律依据的质疑

时间: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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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违背行政法治原理

    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法治是一种状态,它要求政府必须在法律之下活动,把自己的行为自觉地统一于法律中,确保公民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犯。行政权自身具有潜在的侵益性,所以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的规定,非经法律授权,不得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或增加相对人义务的决定。                         

                             

    1997年《条例》第20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周口市政府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开展平坟运动,严重违背了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但是国务院的《条例》作为行政法规,赋予了民政部门强制执行权,这显然违背了行政法治原理。

    2.未遵循法律位阶制度

    法律位阶是确立法律效力等级的制度。在一个统一的法律秩序内,高位阶法律的效力高于低位阶法律的效力。理性的人所创制的和遵循的法律必须是按照严密的逻辑组成的体系,不管人们是否在理论上确立法律位阶这一概念,一个成熟的法律秩序必然在事实上存在法律位阶制度。

    2012年11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条例》第20条进行了修改,删去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的内容。在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对于违法的坟墓,政府虽然有权决定拆除,但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已经不能再根据《条例》进行直接强制执行,而是要向法院申请执行。然而,从《行政强制法》施行到国务院《决定》的颁布,其间有11个月。这11个月的时间差,为某些行政机关选择性执法留下了空间。周口的平坟运动表明,除非这个行政法规的相关条款被明文废止,似乎上位法的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民众的信仰都阻挡不住有关部门强制执行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