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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我国墓地类型划分中,经营性墓地首次出现是在民政部于1992年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当中,其第3条第3款明确规定:经营性墓地是给城镇居民提供逝后遗体、骨灰、遗物、遗骸等安葬为主要目的的具有社会有偿服务性质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从现代汉语言学的视角观察,墓地即指埋葬死人的坟墓。很明显,此种说法是从墓地的社会用途出发来进行概念界定,将“坟”和“墓”合二为一总称为墓地,忽视了二者之间的微妙差别。事实上,在现代日常生活中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坟墓”、“墓地”、“坟莹”的···
2026-04-16
(1)主体特定性 墓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决定了其主体的特定性。我国《民法总则》第13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墓地作为一种具有特殊伦理的客观存在物,其主要的功能就是埋葬逝者遗体、···
在我国,墓地使用权并非法学概念,而是源自于社会殡葬习俗乱象中各大新闻媒体的报道,鉴于墓地具有影响社会民生之特殊性,因而迅速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并被频繁运用到墓地相关权益的研究之中。截至目前,国家现有法规并未对其作出正式界定,理论界也未···
严格来说,所谓非法墓地,除了上文述及的家族墓地和小产权墓地之外,主要是指广泛存在于农村以户为单位所承包的自留地中的个体墓地。这种墓地类型由来己久,属于我国土地制度体系化建设过程中未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我国于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之···
所谓小产权墓,是相对于小产权房而提出的特有称谓,其是“墓地经济”背景下的产物,主要是指城市居民为保障逝者葬有所需并应对城市高价位的经营性墓地,在农村购买村集体建立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墓地。根据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禁止···
家族墓地的存在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遗留的一大弊病。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由于封建势力及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大部分土地基本属于个人私有,在缺乏统一规划墓地使用范围的情境下,人们对于逝者的身后之事也是随遇而安。但基于认祖归宗的传统伦理道德,人们还是···
农村公益性墓地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历史遗留的有待解决的墓地类型。与经营性墓地相对应,公益性墓地的来源更加复杂。我国农村殡葬改革十年规划于1992年由民政部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正式提出后,农村便逐渐推行以村为单位的殡葬体制改革···